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接受社会资助资助员工参加学术活动,促进医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关于下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医院〔2015〕4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举办学术会议、员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通知》(川医院〔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及前期实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社会资助包括社会捐赠和第三方机构资助两种形式。社会捐赠的捐赠人包括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方机构是指国内外学术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学术活动包括由国(境)内外高校、政府、正规第三方学术机构等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参观访学、技术培训等活动。我院接受社会资助资助员工参加学术活动均须履行审批手续,受资助员工参加国(境)外学术活动均须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的受理部门为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接受第三方机构资助的受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办”)。
第五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员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捐赠人到院办登记并按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员工参加学术活动预评估-审批表》(附1,以下简称《学术捐赠预评估表》)。捐赠人须如实填写表中“捐赠意向人信息”“拟捐赠信息”和“捐赠意向人承诺”栏,捐赠意向人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下列审核材料(均须加盖鲜章,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1. 学术活动主办方邀请函;
2. 学术活动简介,并附学术活动日程;
3. 如有会议网站,打印网站首页截图;
4. 捐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捐赠款项详细预算。
(二)院办、财务部、审计处对捐赠项目进行预评估,分管院领导签批意见。捐赠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在预评估后须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经院内审批流程同意接受捐赠后,捐赠人与医院签订捐赠合同并完成款项捐赠。
(三)由医院指定学术活动对应专业方向的科室(部门)推荐受资助人选,并由科室(部门)管理小组成员在《学术捐赠预评估表》“科室(部门)管理小组推荐受资助人选及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在科室(部门)内部进行科(部)务公开。受资助员工须在“受资助人承诺”栏签字。
(四)受资助员工持《学术捐赠预评估表》(含审核材料)及因公出国(境)申报材料到国合办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五)受资助员工在医院人事系统在线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医院批准后,在国合办协助下,办理四川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并按规定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批件、证照及签证(签注)应及时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医院人事系统个人出国(境)申请记录中。
(六)受资助员工回院后,须提交学术活动小结(需科室管理小组审核签字)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至国合办。
(七)受资助员工持有效票据到财务部报销差旅费用。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员工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第六条 医院接受第三方机构资助资助员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第三方机构代办人员到国合办登记并按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第三方机构资助资助员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审批表》(附2,以下简称《第三方学术资助审批表》)。第三方机构须如实填写表中“第三方机构及拟资助信息”和“第三方机构承诺”栏,第三方机构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下列审核材料(均须加盖鲜章,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1. 第三方机构资助函(含详细出访日程安排);
2. 第三方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第三方机构章程。
(二)资料经国合办审核、行政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分管院领导签批后,由国合办通知代办人员领回审批表及审核材料。
(三)由医院指定学术活动对应专业方向的科室(部门)推荐受资助人选,并由科室(部门)管理小组成员在《第三方学术资助审批表》“科室(部门)管理小组推荐受资助人选及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在科室(部门)内部进行科(部)务公开。受资助员工须在“受资助人承诺”栏签字。
(四)受资助员工持《第三方学术资助审批表》(含审核材料)及因公出国(境)申报材料到国合办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五)受资助员工在医院人事系统在线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医院批准后,在国合办协助下,办理四川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并按规定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批件、证照及签证(签注)应及时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医院人事系统个人出国(境)申请记录中。
(六)受资助员工回院后,须提交学术活动小结(需科室管理小组审核签字)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至国合办。
医院接受第三方机构资助资助员工参加国内学术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举办学术会议、员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通知》(川医院〔2017〕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助方需在距离学术活动正式开始至少45个工作日前到医院受理部门进行登记审批,原则上对不足45个工作日的资助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捐赠人提交的捐赠款项详细预算中原则上须至少包含交通费与住宿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科室(部门)进行受资助人员推荐签署意见时,科室(部门)管理小组签字成员不少于3人(若科室管理小组成员不足3人须所有成员签字);当受资助人本人为管理小组成员时,在推荐及签字时应予回避。科室管理小组签字成员应至少包含科室主任、支部书记和一名副主任;部门管理小组签字成员应至少包含部长(主任)、支部书记、一名副部长或科长。单独设立的科级单位、研究所室、实体中心的签字成员应包括科级单位、研究所室、实体中心的负责人、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所在党总支的总支书记。
第十条 医院定期开展接受社会资助项目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做好总结分析及后效评价,持续优化流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我院接受社会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试行有效期为1年。试行期间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