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部(处)、科室:
按原卫生部第66号令《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周期每2年一次,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考核周期:2017年—2018年(第五期)
二、考核对象:
1.2018年考核的对象(包含研究生、规培生)为2017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参加本次考核。主要是对相关医师2017-2018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2.凡是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医师(包括研究生、规培生、调离本单位、辞职、退休后本单位不再返聘、死亡等),各科室必须在科室组织考核之前,将名单上报医务部1001办公室。为其在定考工作网上办理“调离”手续的操作;新到院的医师尽快完成定考工作网上的“调任”操作手续,并在我院参加考核。
三、组织管理:
医师考核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医务部,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实施以下组织管理:
1.科室在编、返聘及招聘医师由各科室负责组织,在科室参加考核;
2.未定科规培住院医师、研究生分别由毕业后培训部、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可在现所在科室进行考核;
3.门诊返聘的由门诊部负责组织,可回原科室进行考核;
4.行政职能部门的执业/助理医师自行回原科室参加考核。
四、日程安排:
6月4日- 6月8日由科室组织首次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账号申请表》(见附件1),科室统一上报医务部1001办公室。首次考核的医师必须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dqkhNaNda.org.cn/Login.aspx)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
6月11日-6月15日进行科室动员,科室确定考核小组(名单报医务部备案),核实被考核人员身份,个人若信息缺失可到医务部1001办公室补录并审核补充。
6月18日-6月22日由个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2,可在www.cd120.com网站上下载)。
6月25日-6月29日由科室组织考核并填写《科室医师考核汇总表》,报二级学科签署意见后,将个人所填《医师定期考核表》及《科室医师考核汇总表》报医务部1001办公室。
7月2日-7月6日由考核委员会根据科室考核意见完成考核。
五、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参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考核方式采取个人总结、科室初评、考核委员会终审的方式。
(三)结合我院实际,考核方式统一采用一般程序
(四)具体程序为:
1.科室组织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基本情况及行为记录2栏;
2.科室组织专家对被考核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进行审核评定,填写《科室考核汇总表1、表2、》(见附件3、附件4)并报二级学科签署意见交医务部1001办公室;
3.考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科室考核汇总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完成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相关栏目;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科室《科室考核汇总表2》中填写并注明原因。
5.《医师定期考核表》的内容将作为我院医师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定期考核时,医院向指定考核机构提供相关考核数据的参考。
(五)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2.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3.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考核内容科室存档备查。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3).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考核委员会报医疗授权管理委员会及医院缺陷委员会,取消医疗授权或暂停医疗工作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医疗工作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酌情恢复其医疗工作,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年度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医院取消其医疗工作资格,另行安排其他非医疗工作。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附件:
联系电话:85423096
联系人:胡晓华
医务部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