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各部(处)、科(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比例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确定为:一级减征九成;二级减征八成;三级四级减征七成;五级以上减征六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等级确定为:一至二级减征九成;三至四级减征八成;五至六级减征七成;七级以上减征六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请符合条件且本人有意愿争取个税减免的职工向医院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提交如下资料,医院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就残疾人身份信息向四川省残疾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由财务部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列示如下:
1. 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军残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书2份,签名并加盖个人手印;
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份并签字;
5. 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
特别说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有效期为当前年度,每年12月需就次年个人所得税减免重新提交全套资料。
联系人: 人力资源部 叶志宏 85422038
财务部 徐耘 85422148
特此通知。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