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部(处)、科(室):
近期,我院收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6]725号),强调“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一律停止,限期整改到位”,“针对整改不到位,仍擅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在系统内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与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核审批资格相挂钩。”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请再次认真清理管理范围内涉及医院房屋/场地的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对既往未向院办备案的房屋/场地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需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9月7日中午12:00前交至行政办公楼1037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有资产管理部 解晶 联系电话:85421828
电子邮箱:40783080@qq.com
院办
国有资产管理部
2016年9月2日
附件:
提交资料清单
1. 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请发至邮箱)。请按照以下提纲草拟报告:
(1)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
(2)出租出借内容、方式、出租价格及对象选择;
(3)出租出借对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影响;
(4)拟租借企业的资信情况;
(5)出租出借的基本行情,风险、收益、回报率等经济指标分析;
(6)其他有关情况。
2. 医院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3. 承租方身份证明材料(承租方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