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部(处)、科、室: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有婚假、产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与学校上级部门沟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婚假
原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再享受20天晚婚假,现《修正案》取消了晚婚假的奖励。
建议我院凡在2016年1月22日新政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晚婚员工,可享受晚婚假,且假期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补休完(含节假日及周末)。在2016年1月22日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无论晚婚与否,均只享受3天法定婚假。
二、产假:
经请示四川大学计生办,建议目前仍执行川大校(2014)3号文,待四川省计生委相关新政细则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根据《修正案》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编职工,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在一方户籍地街道办办理独子证(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已办理独子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政策的,在二孩出生后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职工服务办公室,并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如未告知,一经查实应一次性扣除。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妇,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户籍地街道办申请扶助: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3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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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资 源 部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