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相关科(室)、部(处):
接学校医学管理处通知,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我院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
二、申报材料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须本人填写)。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1.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科(室)、部(处)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政策传达到位,确保补办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补办工作一次性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再进行相关工作。
2.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证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全面接受监督,确保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请各科(室)、部(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认定的人员请到人力资源部2008办公室领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按要求用钢笔填写后,在11月18日下午16点前将全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2008房间。
上述原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当场返还。
联系人:唐冀(85422828)、卢军(85423326)
附件:
附件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发(14)301号.doc
附件2:2014年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情况汇总表(格式20140919).doc
附件3:关于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公示情况的函(格式20140919).doc
附件4:卫医发〔1999〕319号__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pdf
附件5:卫人发〔2000〕117_号__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6:卫人发〔2003〕316号__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医教部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