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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厅计划处项目结题的通知
作者:科技部编辑:科技部2017.12.08

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科计[2010]12号)文件要求,受四川省科技厅计划处委托,我中心负责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归属为计划处管理”的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签署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项目执行期已到且所属处室为计划处(编号为FZ、FG)的项目,应在到期半年内完成验收结题。

二、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网上填报。请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http://xmgl.scst.gov.cn/index.html”在线填写《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完成后将验收签署状态推荐到“待科技厅受理”,然后直接导出打印。

(二)审核盖章,材料报送。打印出的纸质验收材料与其它验收提交材料一并完成签字签章手续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四川省科技统计中心。

(三)材料审查,组织验收。

我中心收到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完善验收材料。然后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和验收内容,具体另行通知。

三、验收提交材料

验收材料一式3套,具体如下:

验收材料清单:

1、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报告

2、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厅已签署的任务书复印件)

3、技术资料:

(1)项目总结(技术)报告;

(2)所获成果证明材料:发表专著、论文(清单及复印件);取得的专利、软件、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等。

4、财务资料(以下财务资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专用章):

(1)财务决算报告;

(2)项目专项经费收支出明细账;

(3)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10000元(含)以上的单笔支出的报销凭证及发票复印件,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5000元(含)以上的单笔支出的报销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报销凭证及发放清单复印件;

(5)自筹经费需提供使用明细等财务附件证明材料;

(6)项目执行中经费支出有较大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批复意见复印件;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如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科计厅认定的30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科技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应提交调整批复意见等)。

四、注意事项

(一)按计划任务书要求项目执行期已到、但尚不能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并报送四川科技统计中心备案。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延期项目已过一年的必须提交验收申请。

(二)尚在发表或出版中的研究成果,可凭论文(或书稿)校样稿进行验收,并附论文刊用通知书(应注明刊用时间及期数)或出版社出版证明。

(三)验收提交材料中的“五、六”为财务验收资料,是非常重要的验收内容,请务必认真详细准备每一项;项目负责人不填写“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中的“验收专家和验收意见”栏目。

(四)凡承担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验收材料,或未按要求通过验收的,科技厅对其新申报的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不予受理。

请项目负责人尽快将验收材料(一式3套,装订成册)于2017年12月20日交省科技统计中心(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515、517),以便我们统一组织验收。谢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医院联系人:曹玥,85422069

联 系 人:陈百平、张婧、何敏、何彬

材料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科协大楼515室

联系电话:028-85250309、85222749

四川省科技统计中心

科技厅计划处项目验收通知-12月20日交材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