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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科技部2024.06.19

全院各部(处)、科(室):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的相关文件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形成专利应进行项目资助声明,未进行声明的专利不得作为财政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专利声明的项目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将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我院将及时发布通知。

二、需进行声明的专利要求

1.发明人需在专利申请受理(指获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声明;截止目前,处于已受理尚未授权状态的专利需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2.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专利申请人一般为四川大学或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三、专利声明内容

专利声明内容包含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四、声明提交方式

1.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请发明人联系代理机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声明。

2.自行提交专利申请的,请发明人将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发送科技部成果科邮箱techaward@wchscu.cn,再由医院统一提交专利业务系统完成声明。

注意事项

1.请发明人高度重视,对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暂不支持撤回、修改等。对于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纳入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范围。

2.时间节点:

1)截止目前已受理尚未授权的专利,需在6月30日前补充提交声明。

2)新申请的专利,按需进行,需要在专利受理(获得专利申请号)后提交专利声明。

3)已授权的专利,自愿提交专利声明。

3.专利声明项目信息与专利申请文件无关,并非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标注项目信息。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电话:任春娟、曹玥,85422068

2.联系地址:科技部 成果科(医院水塔楼1047办公室)

3.电子邮箱:techaward@wchscu.cn


附件: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