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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医保病员市外转诊流程变更的通知 2016.02.03

各临床科室:

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1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医保病员办理市外转诊的流程规定变更如下:

1、办理条件

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我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院进治疗的伤病员。

2、办理程序

 

3、注意事项

(1) 市外转诊备案必须在市外就医前办理,事后办理无效;

(2) 申请市外转诊时应明确转诊地,转诊医院只能选择当地三级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

(3) 市外转诊生效时间以医保办备案时间为准,有效期12个月,期间若因同一疾病病情变化需变更市外就诊地的,应向参保关系所属医保局提出变更申请,凭病情证明办理;

(4) 市外转诊产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于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属医保局报销。

请各临床科室按照以上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咨询电话:医保办85423429   成都市医保局87706604

 

医保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作者:医保办公室 编辑:刘欢 来源:医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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