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临床相关科室:
按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的有关要求,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必须经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5家机构为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制定了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试行),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必须向上述5家机构中任何一家提出审核申请并经卫生部批准,未经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将不得开展,未通过审核的12月内不得申请再审核。
为规范我院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现将需报卫生部审定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及上述5家机构制订的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及审核流程下发,请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凡涉及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科室必须于2009年10月前按相关要求提交审核申请及相关材料以便报请审核。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的医疗技术审核相关流程待省卫生厅发文后另行通知。
附件1:需卫生部审定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2: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流程
注: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等相关电子文档可登陆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或医院网站下载 或点击下面附件下载
医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请点击以下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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