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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四川大学最新婚假产假的通知 2016.04.27

全院各科(处)研究室:

 接四川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我院将从即日起执行婚假、产假等学校最新规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婚假:凡在2016年1月22日及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无论晚婚与否,均只享受3天法定婚假。在2016年1月22日之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晚婚员工,可享受晚婚假,且假期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补休完(含节假日及周末)。

    2、产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20天。

    3、女职工流产假仍执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4、婴儿不满周岁的女职工仍然给予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5、符合上述规定需转换产假和修改产假的女职工,请到门诊一楼A3区职工保健科咨询、办理。

 咨询电话:85422053    85422036

人力资源部

2016.4.27


作者:人力资源部 编辑:刘欢 来源: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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