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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生物医学大数据中心数据科研合作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生物医学大数据研究院 时间:2022.06.06

华西生物医学大数据中心
数据科研合作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推动四川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助力华西医学整体率先迈入世界一流,支撑交叉学科发展为基本原则,生物医学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优先为符合国家、校院规划的重大重点项目、高水平探索型研究和转化应用研究以及扩充校院优质共享数据资源的医工交叉研究提供支持。

第二条 中心面向校、院师生围绕全生命周期智能预警及预测干预、多组学数据智能医学、健康服务与医学工程、数据挖掘与应用和医学数据分析平台与质量安全体系五个重点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合作与研究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秘密事项范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合理合规开展数据研究。

第二章 资源服务、合作范围与定义

第四条 平台资源服务:中心已建成超算平台,可支撑大规模影像及组学运算,结合研究方向,评估通过后可提供计算资源。

第五条 数据资源服务:中心已汇聚部分清洗、标注后的科研专病库及队列数据,可供研究者申请使用。另提供部分第三方合作数据,合作第三方数据的使用及研究成果的发表需征得第三方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 医工交叉研究合作:针对需提供数据挖掘与分析的项目,以合作的形式开展研究。研究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中心团队合作围绕重点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设计、数据挖掘及分析等研究工作。

第七条 医理工科团队对接:中心可根据医学、理工科双方的研究领域、合作需求等协助对接医工交叉研究。

第八条 超出业务范围项目,本着“一事一议”原则请直接联系项目管理员。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所有需提供计算资源、数据资源、挖掘分析等服务的项目均需按《生物医学大数据合作服务项目管理细则》立项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

第十条 若项目中涉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包含外单位成员,以单位间合作协议为前置条件提交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凡中心合作、服务的科研项目,应满足伦理、人遗审查等前置条件后方可进入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必要时中心将协调研究团队签订保密协议或合作协议约定保密条款或合作共享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周期内,申请使用计算资源的项目,经评估后分配计算资源。因中心资源容量限制,服务、合作项目提出资源分配申请后,依申请时间有序立项支持。项目结束后回收计算资源,具体流程及管理办法详见《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数据共享:为保障数据资源池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要求平台提供服务的研究者共享自持研究数据,共享方案须经过数据提供者评估后按需共享给其他研究人员,共享流程及管理办法详见《数据安全使用及共享管理办法》。因平台资源有限,不符合数据资源纳入标准的,项目结束后不再提供数据的延期存储。

第十五条 成果共享:中心立项服务项目(含合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资源服务等),需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合作作者、致谢等。

第十六条 合作、服务项目流程管理:中心对立项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需按中心项目服务、合作流程规范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如项目超期未完成,根据情况项目组需提交资料重新审批立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且有望扩大数据资源的,经中心评估后,可优先支持新的项目周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公布内容有部分删减,详情请咨询项目管理员孙老师,联系方式:028-854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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