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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13.10.30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大财[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做如下规定:

一、公务出国(境)

只有符合国家及学校关于公务出国(境)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的公务出国(境)的费用才能报销,并以公务出国(境)的任务批件为准,限在批件中指定的经费项目中(除教育部专项外,严禁使用国库经费)报销,超额不报

二、公务用车

1.经国资处核准未配置公车的单位不得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相应费用。

2.对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公务用车实行年度运行费定额控制。学校在其前三年公务用车平均运行费基础上压缩10%,确定公用车辆运行费年度定额,在单位创收经费中单独立项,据实报销,超额不报。

3.对不允许购置公车而由于历史原因实际拥有这种性质的车辆的单位,学校在其前三年车辆运行费的基础上压缩50%,确定其车辆运行费年度定额,在单位创收经费中单独立项,据实报销,超额不报。

4.因工作需要一次性报销3000元及以上租车费用时须提供租车合同及详细用车说明。

三、公务接待

1.20139月份及之前在校外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请各单位在20139月底前报销。从2013101起,在校外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支付;如未使用公务卡,需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财务处网页上可下载)。

2.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校外接待,接待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接待费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需写明原因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中赠送单价1000元及以上、批量5000元及以上的纪念品,以及单张发票上无单价、无数量,金额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需由报销人写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账。礼品费不予报销。

4.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旅行社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5.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举行的大型会议需按照会议预算开支,报账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会议预算、会议决算等资料。

6.各单位涉外的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8.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总结会、表彰会等,如确需举办,一般安排在校内召开。如需在校外举办,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会议明细开支等资料。

 

作者:四川大学财务处 来源:四川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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